
根据《湖北省粮食流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产发〔2023〕122号)等规定,省粮食局制定了《湖北省国有粮库仓储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1月21日湖北省国有粮库仓储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国有粮库绿色仓储能力,引导全省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升级改造,规范省级财政预算内项目管理,根据《湖北省粮食流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产发〔2023〕1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粮库仓储能力提升项目,主要指地方国有中心粮库(地方储备粮库)为保障储备粮安全、降低损失损耗、维持储粮品质实施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库区仓房气密性、保温隔热性能提升。实施仓房气密性改造,包括更换高气密门窗、孔洞(通风口)密封、墙体裂缝修补、增设气密层、改造屋面防水系统等;提升仓顶、墙体、地面等保温隔热性能,配套仓房节能系统等。
(二)粮食出入库设施设备更新。配备自动扦(取)样、快速检化验和自动计量、自动清理、除(抑)尘、降噪等设施设备;配备自动化装卸车(船)、自动传输系统(含软件、硬件);建设出入库防雨防尘棚等。
(三)粮库防汛、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更新。配备消防水泵、灭火器、消防沙池、火灾报警系统、电器火灾监控装置等消防设施;加固或新建排水沟、挡水墙、应急抽水泵站等防汛排涝设施;安装防雷防爆装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等;配置应急照明、防爆电气设备等。
(四)储粮基础功能提升。更新轴流风机离心风机等机械通风设备;改造环流熏蒸管网系统,配置智能投药装置、气体循环风机及尾气处理设备、正压式呼吸器等。
(五)其他方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经与省财政厅共同商议,可予以支持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根据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有关要求,各级国有粮库仓储能力提升工作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省级予以适当支持。
省属国有粮库项目实施主要由省属企业负责,优先使用资产折旧及仓储设施维修补贴资金,不足部分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安排全省国有粮库仓储能力提升项目补助资金,拟定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指导项目实施。
第五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项目法为主,统筹考虑粮库能力水平、往年绩效等因素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省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就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预算是否合理、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等内容实施专家评审,研究提出重点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党组审定。
第六条国有粮库仓储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直接下拨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七条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国有粮库仓储能力提升项目进行复审把关,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同时履行本级项目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审核、推荐本级国有粮库仓储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严格审核把关;
(一)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筹措、开工时间、完工时间、绩效目标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对实施方案作出承诺;
第十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方案实施,不得降低建设标准,随意变更地点和内容。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项目按照《准低温粮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湖北省准低温(低温)粮库建设改造技术指南》《高标准粮仓建设标准》(LS/T8014-2023)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依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合同等组织验收,也可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验收。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分配和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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